内容摘要:针对全省监狱系统病犯持续增长的趋势,监管改造中高危类(患病)罪犯群体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怎样管理、教育、医治这部分罪犯已成为当前监狱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近几年在病犯管理、教育、医治等方面成效较为显著的某监狱进行了调研。通过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这部分高危类罪犯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根据其各自问题的特点,谈谈其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高危类(病犯)罪犯;监狱人民警察;调查统计;分析研判;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实施已经25年了。“根据刑事法学理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应包括刑事实体法(即刑法)、刑事程序法(即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等法律的齐备。监狱法虽然称不上是完整意义上的刑事执行法,但由于它所调整的范围涵盖了刑事执行中的主体部分,在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之时,它当之无愧地承担起了刑事执行的重任,在一定意义上讲起到了刑事执行法的作用。”但“监狱司法实践证实:监狱法无论从立法规格还是从调整范围而言都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刑事执行法’,而仅仅是像人们所说的‘监狱的法’和‘管监狱的法’。这一状况实际上直接影响到了监狱法在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本来效能的发挥。”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监狱收押罪犯的条件做出了改变,放宽了监狱收押入口,导致监狱在押罪犯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就黑龙江省在押罪犯情况看,罪犯收押入口彻底放开后,随着刑罚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呈现出申报严格、审批更严格、获准数量相对减少的困境,病犯出口相应变得更窄了,在押病犯数量呈现逐渐上升趋势,给监狱的管理、教育、医疗工作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监狱经济负担越加沉重,民警履职尽责受到严峻考验。请看下面一组统计数据: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合计 | |
病犯人数 | 6483 | 7217 | 7657 | 21357 |
病犯死亡 | 256 | 231 | 232 | 719 |
狱内死亡 | 159 | 146 | 148 | 453 |
保外死亡 | 97 | 85 | 84 | 266 |
从全省病犯统计情况看,病犯数量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以2016年为起点,每年分别增长11.32%和6.10%;从病犯病死情况分析,狱内病死人数高于暂予监外执行病死人数,2016年至2018年,狱内病亡比保外就医死亡分别高出63.92%,71.76%,76.19%。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病犯的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已成为监狱工作的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本文通过对某监狱近三年住院罪犯的调查分析,针对此类罪犯的构成特点和改造表现,对监狱病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发展提供依据。
一、近三年住院罪犯的基本情况分析
笔者所调研的监狱,是该省重型犯监狱,集中关押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近年来,因政策调整监狱收押的患病罪犯数量持续上升,狱内住院罪犯也逐渐增多。2016年至2018年底,住院治疗病犯总计675人。现对这些病犯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一)年龄结构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合计 | |
20—30岁 | 31 | 51 | 39 | 121 |
31—40岁 | 83 | 87 | 60 | 230 |
41—50岁 | 48 | 39 | 86 | 173 |
51—60 | 17 | 9 | 9 | 35 |
60岁以上 | 38 | 35 | 43 | 116 |
合计 | 217 | 221 | 239 | 675 |
从调查结果看,住院人数小幅上升,分别上升了1.84%,8.14%;从年龄上看,31—40岁人数较多,占总人数的34.1%;41—50岁人数次之,占总人数的25.6%,其中2018年上升幅度较大;20—30岁的占总人数的17.9%;60岁以上人数略有减少,占总人数的17.19%;51—60岁人数则处于下降状态,占总人数的5.19%。
(二)犯罪类型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合计 | |
暴力型 | 153 | 159 | 163 | 475 |
财产型 | 61 | 58 | 56 | 175 |
性犯罪型 | ╱ | 12 | 7 | 19 |
过失渎职 | ╱ | ╱ | ╱ | ╱ |
其它 | ╱ | ╱ | 6 | 6 |
合计 | 214 | 229 | 232 | 675 |
从调查结果看,暴力型犯罪的住院罪犯人数呈现上升趋势,分别占当年住院罪犯人数的71.50%,69.43%,70.26%。财产型犯罪的住院罪犯人数则呈下降趋势,分别比上年下降3人、2人。
(三)原判刑期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合计 | |
死缓 | 44 | 53 | 57 | 154 |
无期 | 49 | 62 | 59 | 170 |
15年以上 | 29 | 36 | 52 | 117 |
14—10年 | 30 | 43 | 51 | 124 |
9年以下 | 27 | 34 | 49 | 110 |
合计 | 179 | 228 | 268 | 675 |
从调查结果看,长刑期罪犯占很大比重,特别是死缓、无期罪犯(有的罪犯入监就住院),三年来累计住院人数分别占住院罪犯总人数的22.81%,25.19%。
(四)余刑幅度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合计 | |
死缓 | 31 | 35 | 34 | 100 |
无期 | 44 | 40 | 48 | 132 |
15年以上 | 49 | 55 | 43 | 147 |
14—10年 | 46 | 52 | 51 | 149 |
9年以下 | 45 | 46 | 56 | 147 |
合计 | 215 | 228 | 232 | 675 |
从调查结果看,余刑在15年以上、14—10年、9年以下的罪犯居多,三年累计住院人数分别占总人数的21.78%,22.07%,21.78%。
(五)会见情况
21—30岁 | 31—40岁 | 41—50岁 | 51—60岁 | 60岁以上 | 合计 | |
住院人数 | 121 | 230 | 173 | 35 | 116 | 675 |
会见人数 | 68 | 91 | 73 | 16 | 55 | 303 |
所占比例 | 56.20% | 39.57% | 42.20% | 45.71% | 47.41% | 44.89% |
从调查结果看,五个年龄段的住院罪犯会见情况,只有21—30岁人数超过50%,达到56.20%,其余四个年龄段均在40%左右。
(六)入监时间
2000年前 | 2005年前 | 2010年前 | 2015年前 | 合计 | |
住院人数 | 130 | 157 | 181 | 207 | 675 |
所占百分比 | 19.26% | 23.26% | 26.81% | 30.67% | ╱ |
从调查结果看,入监住院罪犯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是监狱对患病罪犯不能拒收,由此给监狱工作造成巨大压力。特别是为防止罪犯自杀、病亡,监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经费极度紧张的情况下,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挽救罪犯生命,确保监狱安全稳定,保障罪犯健康权益。
(七)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 | 文盲 | 小学 | 初中 | 高中 | 大专以上 | 合计 |
住院人数 | 148 | 216 | 117 | 98 | 96 | 675 |
占百分比 | 21.93% | 32.00% | 17.33% | 14.52% | 14.22% | ╱ |
从调查结果看,患病罪犯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小学文化(含)以下的人数占总人数的53.93%。
二、住院病犯的构成特点
住院罪犯是狱内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犯群结构、服刑改造过程中有许多特点,必须科学施策,有效监管、诊疗与矫治。
一是住院病犯绝大多数属暴力型罪犯,占住院总人数的70.37%。暴力型罪犯性格粗暴,认知能力差,思维简单,遇事不冷静、好钻“牛角尖”,常常因生活琐事而引发争吵打架。在治疗过程中,要坚持“治病先治心”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开展心理矫治,依托“心理门诊”,聊家常、讲病史、谈人生、说未来,潜移默化地对罪犯进行心理按摩和心理救助,从而引导和促使罪犯对疾病有所了解,对环境较为适应,对家人增进理解,遇事能够冷静思考,有效缓解犯群矛盾。
二是住院病犯大多年龄较低,20—30岁、31—40岁的人数共有351人,占住院总人数的52.00%。针对此类罪犯接受能力强、适应性快的特点,要在药物治疗的同时,配合开展心理矫治。重点组织专管警察学习医学、心理学知识,提高岗位基本功和综合业务水平,成为防病治病和教育改造的多面手。
三是住院病犯普遍罪重刑长,其中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共有232人,占住院总人数的34.37%。在积极治疗的同时,应注重缓解罪犯的心理压力,通过对住院病房进行隔断、粉刷、定期消毒、规范放置物品,让罪犯的焦虑、烦躁情绪得到有效调节。同时,通过组织罪犯养花、养鱼、种草,激励罪犯珍惜生命,热爱生活,并经常组织收看《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等励志影片,激发罪犯与疾病作斗争的勇气,坚定改造信心。
四是住院病犯多数无会见,共有372人,占住院总人数的55.11%。在对病情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要把有限的医疗资源用在刀刃上,重点对无会见、无汇款、无通信的罪犯进行医疗和矫治。此外,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罪犯医疗经费不足的困难,保障罪犯健康权益。
五是住院病犯存在明显的悲观厌世情绪,经排查共有26人,占全监总危险罪犯人数的75%。对此类罪犯要加大个别教育力度,密切掌握罪犯的思想和行为动态,做到心理无波动倾向定期谈话、心理有波动苗头重点谈话、心理有波动异常反复谈话。监狱医院与各监区要建立信息互通反馈机制,监区向医院提供罪犯的监管改造情况、医院向监区提供罪犯的病情及治疗情况,使监区警察和医院医生都对罪犯病情及改造情况相互了解,共同掌握,避免个别罪犯夸大病情,逃避改造。
三、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存在的问题
(一)客观因素
1.病犯原居住地相关部门不予支持。例如某监狱三监区罪犯叶某某,入监就有病,在监狱医院的长期治疗期间多次申报保外就医,却总是因种种原因得不到批准,仅2016年就医费用就多达15.9万多元,且病情有加重的趋势。监狱派两名民警到该犯原住地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时,当地司法局、派出所、街道均不予配合,他们不说不能保外就医,也不说能保外就医,就是在申报材料上不签字,态度好,不办事。再如该监狱十四监区罪犯王某某,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现余刑9年1个月,患肝癌,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该犯的原籍肇州县司法局明确不同意接收。
2.监护人不予配合。罪犯病重在身,家人为了减轻自身经济、心理的负担,不愿意将亲人接回家中治疗,在申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材料上不签字,使罪犯的保外就医起步工作不能实现。如该监狱十一监区罪犯兰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余刑1年8个月,患恶性肿瘤,经多次家访,其家人一直不同意为其出具保外就医手续。
据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该监狱病犯人数多达1052人,常年不能参加劳动的达798人,分别占在押犯总数的23.03%和17.47%,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难度非常大。例如,2016年全年仅办理保外就医6例,仅占应保外就医罪犯的很小比例,还有相当数量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由于亲属不接收、罪犯原居住地公安机关不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办理保外就医。这些患病罪犯的存在给监狱工作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3.检察院的监督追责。目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呈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一旦在保外就医期间出现任何问题,检察机关首先要对罪犯所在监狱的民警进行审查问责。虽说民警敢于面对事实,经得起问责,但是仍然给民警造成沉重的心理负担,特别是给其父母、亲属造成过大的心理压力。
4.病犯狱内死亡造成大量的信访问题。罪犯患病后监狱与其亲属联系时,多数罪犯亲属不予配合。罪犯虽然具备保外就医条件,但一些罪犯亲属为了减轻自身的经济、心理负担,不在保外就医担保书上签字,罪犯死亡后,其家属成帮结队五次三番地来监狱,或到省、市,更为严重的是在重要节日期间进北京上访,要求监狱给予巨额赔偿。例如某监狱罪犯付某某,该犯入监时就患高位截瘫,自杀身亡后经检察院明确鉴定为自杀,付犯家属以要求监狱赔偿为由拒绝在尸体火化单上签字,造成该犯死亡多年不能火化,而且要求监狱赔偿上百万,几次进京上访,成为省监狱局、省信访局重点监控的信访对象。再如,罪犯张某,男,52岁,因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7月26日入监,2015年4月23日因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该犯病亡后,家属多次来到监狱,要求赔偿100万元,且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
5.省政府指定的罪犯疾病鉴定医院“从严”办理的问题。由于个别罪犯因犯罪性质、累犯、重新犯罪等原因,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需要从严办理,省政府指定罪犯疾病鉴定医院基本不予开具“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病情诊断。由于没有省政府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就不能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导致个别罪犯无法保外就医。如该监狱十五监区罪犯高某某,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今年减为有期徒刑后,因没有“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诊断,仍不能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6.刑期限制。如该监狱2017年因病死亡33名重病犯,其中有10名罪犯死亡时剩余刑期尚处于死缓或无期期间,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本无法适应暂予监外执行。
7.个别病犯的治疗无法提供规范治疗记录的问题。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严重疾病范围,需提供半年以上的规范治疗记录。”但个别罪犯所患疾病的治疗无法提供该类记录。如该监狱十五监区罪犯张某某因抢劫被判无期徒刑,现余刑8年1个月,患强直性脊椎炎,没有可行的治疗方法,无法提供规范治疗记录。该类情况比较普遍,尚需等待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政策。
(二)主观因素
1.怕追责。目前,监狱民警在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工作中心理压力非常大。他们在罪犯保外就医问题上最开始还是积极的,但是经过几次所谓的追责审查后,搞得在罪犯中、在民警中、在家人中、在亲朋好友中有些抬不起头,好像是在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申报过程中有不法行为现象(受贿、索贿),由此产生了强烈的逆反心理。结果经过反复、严格的审查、核查、追查只不过是得出该同志在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不存在不法行为的结论而了事。这严重地挫伤了民警在工作中的热情,导致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
2.压力大。罪犯医疗经费与病犯救治费用的矛盾越来越大。以该监狱为例,省财政为每名罪犯每年提供170元医疗费,全年该监狱关押罪犯4200名,全年医药经费为71.4万余元,加上服刑人员“新农合”补助(2016年114万多)也就185.4万元,针对日益增长的病犯人数也只是杯水车薪。如罪犯徐某,37岁,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2017年12月18日入监后,因病不能参加劳动,且每周要到社会医院透析二次,每次开支近400元。目前已经持续一年多了,还需多长时间仍是未知数。再如2016年该监狱有339人次到监狱以外的医院治疗、74人次住院治疗,其各项费用分别为治病专用款2,300,273.30元,戒护差旅费用308,316.00元,合计为2,608,589.30元。给监狱工作造成沉重的经济的压力。
四、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政策调整的建议
监狱法颁布以来,理论工作者和实体工作者都在呼吁“监狱法修改应以宪法为根据,与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在一些规定上相统一,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有关规定。”使修改后的监狱法更全面、更具体、更便于执行和操作。
(一)建议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关口前移。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改《监狱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监狱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狱收押人民法院判决的罪犯是无条件可言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的罪犯监狱无条件接收,能否实施暂于监外执行,是监狱自己的事情了。我们建议借监狱法修订完善之机,研究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条款,用法律的形式直接规定“监狱在接收新入监罪犯时,根据公安看守所提供的罪犯疾病鉴定及治疗病志,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经省政府指定医院对其病情进行复查、鉴定后,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这样就可使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关口前移,为罪犯治疗赢得时间,提高治愈率或延长生命,同时减少法律纠纷。例如,该监狱集训监区2017年接收的5名新投罪犯在集训期间因病死亡。这5名罪犯在接收时就已经病情危重,如在接收时就启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也许会延长其生命。
(二)充分发挥社区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作用。目前我国的社区改造罪犯工作方兴未艾,我们一定要抓住这一机遇,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管。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之后,监狱就应将病犯的管理教育的责任完全交给社区和罪犯原籍的相关部门管理。我们建议借助监狱法修订完善之机,应用法定的程序完善社区对罪犯管理教育和监督改造的责任,即便罪犯不在本辖区救治疾病,也要定期对其进行过问、查寻、监督,对病犯的担保人也要加强管理教育。要对病犯的管理教育、监督工作建立单独档案,随时记载病犯考核、救治的情况以及病犯家属的现实表现。对言行不规范的表现要如实记载,加强说服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的按规定对罪犯家属进行必要的处罚,同时应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汇报,并建议监狱对该罪犯予以收监服刑。
(三)建议把检察机关参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审核用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我们建议借助监狱法修订完善之机,明确规定:罪犯病重,家属申请保外就医之时,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配合监狱积极开展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全程监督工作,从罪犯家属申请、指定医院鉴定到监狱长办公会议审核等,每个环节检察机关都要逐一把关、监督、签字,如发现监狱人民警察在哪个环节中有受贿、索贿(吃、拿、卡、要)等问题的及时予以追究其相应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在监狱各级民警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全程中没有发现违法违纪,就应在申报材料上签字,一旦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出现违法时,监狱民警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现代监狱行刑价值观念告诉我们,监狱行刑应全部纳入到法律设定的轨道中,通过法律的限制和约束,防止监狱行刑权利的滥用和腐败现象滋生,为监狱行刑的理性化运作提供合法性基础。”
(2019年度监狱刑罚执行专业委员会研讨论文,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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