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监狱系统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监狱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顶层设计,推进信息化工程项目的统筹和整体规划,提升信息化设备兼容性能和投资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信息化工程项目主要是指:涉及与信息化相关的所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监狱的传统和现代的有线、无线通讯设施建设,监狱电子政务相关的软硬件建设,监狱所有涉及弱电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等项目。
监狱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内外网络的软硬件、视音频监控、综合报警系统(含武警部队)、出入口控制(门禁)、周界入侵报警、哨位集成系统、两警联防联动系统、执法记录仪、安全检查系统(安检仪)等设施。
传统和现代的有线、无线通讯设施包括:IP电话、传统对讲机、手机信号管控系统、运营商提供的有线(无线)通讯设施等。
弱电的软硬件设施包括:弱电集成布线、周界防范高压电网报警集成、需集成操作的软件管理系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信息化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方式,组织好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省监狱局负责全省各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和统筹,省监狱局各有关部门对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司法部《智慧监狱 技术规范》(SF/T0028-2018)、《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指挥中心建设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狱通〔2016〕79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防范联动系统建设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狱通〔2019〕37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监狱系统网络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黑狱通〔2021〕211号)以及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开展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后建系统兼容原有系统的建设原则,充分考虑新建信息化设备的兼容性,严禁建成后独立运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向省监狱局进行备案:
(一)技术防范设施、通讯设施、弱电软硬件设施一次性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
(二)与电子政务或监狱业务应用系统建设相关的;
(三)涉及民警数据、罪犯数据、监管改造业务数据集成的;
(四)建设的系统、设备需推送数据或软硬集成到省监狱局的。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提纲)》(附件),组织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监狱局备案,也可上报待发布的正式招标文件备案。
省监狱局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项目评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评估,评估后形成批复意见。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宜招标选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认真组织项目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不可预测性,按项目建设内容做好预备金预算,以备项目变更或追加投资。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项目验收、项目审计等制度。
第十一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应充分考虑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有关规定,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各信息化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涉及民警信息、罪犯基本信息和视频监控信息的系统部署在非涉密专网上,需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采购,招标选取具有项目施工能力的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除项目建设合同外宜签订保密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新建的硬件设备或业务应用系统,应通过TCP/IP协议连接到监狱内部网络,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软硬件厂商必须提供HTTP接口及接口文档或JAVA SDK、API及开发文档,用于支持后续第三方应用通过网络获取该软硬件的运行状态、报警信息以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具备验收条件时,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章 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充分依托全省监狱系统私有云服务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九条 省监狱局数据中心具备数据中心交互接口,可提供的基础信息包括民警信息、罪犯信息、业务数据等,项目建设单位自建的业务软件,需要进行数据同步的,必须通过省局数据中心进行信息交互,严禁私自组织基层民警进行基础信息重复录入的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建的业务应用系统产生的数据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对承建单位需无条件向项目建设单位共享此类数据予以注明。共享方式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方式:
(一)结构化数据应通过中间数据库,或在业务应用系统数据库中创建只读账户用于实时获取数据,包括数据库的全部数据表,同时应提供数据表的字段说明等说明文档及数据库设计文档。
(二)音、视频或电子文档等文件类数据应提供访问权限或建立文件服务器用于实时与省监狱局文件系统对接,并提供文件的说明文档及文件存储设计文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自建的业务应用系统,需向承建单位索要完整的技术文档,所有的技术文档必须是中文版本,技术文档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文档:《需求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测试报告》《系统使用说明书》《安装配置文档》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省监狱局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三条 省监狱局负责对全省各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省监狱局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监狱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使用机构和维护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争取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信息化工程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细则、标准等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1日印发之日起十日后施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狱通﹝2016﹞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附件
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提 纲)
第一章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4.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二章 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3.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3.1系统网络拓扑图
3.2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第三章 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4.应用支撑系统建设
5.应用系统建设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
7.终端系统及接口建设
8.网络系统建设
9.安全系统建设
10.备份系统建设
11.运行维护系统建设
12.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来源及使用情况
13.业务系统测试用例及测试方案
14.业务系统上线部署方案及培训方案
15.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16.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17.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
18.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19.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建设
20.项目利旧情况的详细说明
21.业务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22.其他系统建设
注:以上项目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编制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5.相关管理制度
第五章 人员配置与培训
1.人员配置计划
2.人员培训方案
第六章 项目实施进度
第七章 项目建设概算
1.投资概算编制说明
2.投资概算书
3.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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