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监狱狱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监狱狱务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司发〔2015〕7号)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狱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司狱字〔2020〕7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狱务公开是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狱依法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狱务公开坚持依法公开、分类审查、分级把关、归口发布的原则。依法公开的狱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规范。
第四条 狱务公开应当严格落实告知制度、公示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开放日制度和门户网站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监狱管理局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担任主任,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监狱管理局其他领导担任成员。负责狱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检查和考核监督。
省监狱管理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处,具体负责狱务公开的日常工作。省监狱管理局分管刑罚工作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干部警务处、组织宣传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狱政管理处、教育改造处、刑罚执行处、生活卫生管理处、狱内侦查处、劳动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科技信息处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 监狱成立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担任主任,监狱党委副书记、政委担任副主任,监狱其他领导担任成员。负责监狱狱务公开的贯彻和落实,研究制定狱务公开的工作计划、方案和制度,研究解决涉及狱务公开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监狱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监狱刑罚执行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狱务公开工作,审查狱务公开相关信息,收集反馈社会公众、罪犯及其近亲属、执法监督员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监狱分管刑罚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监狱办公室、干部警务科、组织宣传科、纪律检查委员会、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狱内侦查科、劳动管理科、政策法规办、科技信息科负责人任办公室成员。
第三章 狱务公开内容
第七条 对社会公众,应当依法公开下列信息:
(一)监狱的性质、任务和职责权限。
(二)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
(三)对监狱机关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管理工作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四)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五)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六)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方式和途径。
(七)罪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监狱向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建议书。
(八)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九)罪犯狱内又犯罪的处理程序和结果。
(十)罪犯服刑期间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十一)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进行考评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罪犯获得表扬、记功或物质奖励等奖励的条件和程序。
(十四)罪犯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等处罚的条件和程序。
(十五)罪犯立功和重大立功的条件和程序。
(十六)罪犯通讯、会见的条件和程序。
(十七)罪犯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条件和程序。
(十八)罪犯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有关情况。
(十九)罪犯劳动项目、岗位技能培训、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有关情况。
(二十)罪犯伙食、被服实物量标准,食品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有关情况。
(二十一)监狱执法管理重大事件的处置及调查情况。
(二十二)监狱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除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依法向罪犯近亲属或监护人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
(一)监狱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对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三)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考评、奖惩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四)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结果,以及对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五)监狱批准罪犯通讯会见、离监探亲、特许离监的结果。
(六)罪犯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社会自学考试、考核的结果。
(七)罪犯从事的劳动项目、岗位和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技能、劳动绩效和劳动素养的评估等情况。
(八)罪犯食品、日用品消费及个人钱款账户收支等情况。
(九)罪犯身体健康状况、体检结果以及疾病诊治等情况。
(十)监狱认为需要向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除向社会公众和罪犯近亲属公开的内容外,监狱还应当以监区或分监区为单位,向罪犯全面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以及对结果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罪犯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狱务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 狱务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开。罪犯及其近亲属、社会公众认为监狱应向其公开而尚未公开的监狱执法信息,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狱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狱务公开信息发布实行分级分类审核。
(一)拟公开的信息,根据涉及的事项,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审查。
(二)业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签。
(三)发布部门按职责权限在相关载体公开。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公众依法公开的信息,根据涉及的事项,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主体和范围是:
(一)法制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二项、第二十三项
(二)政工部门:第二项
(三)纪检监察部门:第三项
(四)刑罚执行部门: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八项
(五)狱内侦查部门:第九项
(六)狱政管理部门:第十项、第十二项至第十七项
(七)教育改造部门:第十八项
(八)劳动管理部门:第十九项
(九)生活卫生部门:第二十项
(十)狱政管理、教育改造部门:第十一项
(十一)纪检监察、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项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向罪犯近亲属或监护人公开有关罪犯的个人服刑信息,根据涉及的事项,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主体和范围是:
(一)刑罚执行部门:第一项、第二项
(二)狱政管理部门:第三项至第五项
(三)教育改造部门:第六项
(四)劳动管理部门:第七项
(五)生活卫生部门:第八项、第九项
(六)相关业务部门:第十项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罪犯近亲属、社会公众应向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罪犯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由民警转交狱务公开办公室,也可以直接投送监狱长信箱。
(二)审查。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并审查。审查的事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公开的原因和理由,申请公开的具体事项,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和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的内容不明确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改或补充,逾期未进行更改或补充的视为放弃,办理期限从内容更改或材料补充完成时起算。
(三)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告知二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根据申请涉及的事项,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业务部门,由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
(四)答复。提出的答复意见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监狱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可公开的范围,但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在正式答复前向省局报告。
除当场答复外,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情形给予答复:
1.申请公开的内容已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内容确属应当依法公开且尚未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并告知获得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书面答复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4.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第五章 狱务公开载体和形式
第十六条 狱务公开的载体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一)常规载体。监狱长信箱,纪检监察信箱,检察信箱,狱务公开栏,黑板报,电子显示屏,会见室,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等。
(二)纸质载体。监狱服刑改造报刊,《狱务公开手册》等。
(三)网络平台。省监狱局门户网站,监狱微信公众平台等。
(四)专题活动。监狱开放日活动,狱长接待日活动,执法监督员活动等。
(五)电话热线。狱务公开咨询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十七条 监狱应加强罪犯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重要执法信息,在狱务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的公开或公示。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监区(分监区)应当及时进行复核并告知结果。
第十八条 监狱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执法监督员的执法监督活动。邀请执法监督员视察指导、检查监督监狱执法情况,列席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对执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落实监狱长(局长)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相对固定接访日日期,完善工作流程,方便群众来访,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完善开放日活动方案,在确保监管安全的前提下,结合母亲节、中秋节等重要节日,丰富开放日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章 狱务公开的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局深化狱务公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监狱狱务公开工作的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相关业务部门要完善罪犯刑释前谈话制度和执法问卷调查制度,听取罪犯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检举权利,设置监狱长信箱、纪检监察信箱、检察信箱,畅通申诉、控告、检举渠道。
第二十二条 对狱务公开工作落实不力的,或者对狱务公开申请、投诉、举报和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一定影响的,将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实施意见》(黑狱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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