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监狱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监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6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司法部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增强监狱执法透明度,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监狱执法监督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省监狱执法监督员选任、履职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监狱成立监狱执法监督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监狱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政委和一名分管副监狱长任副组长,监狱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生活卫生科、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劳动管理科、干部警务科、组织宣传科、警务督察科、财务装备科、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任组员。领导小组下设监狱执法监督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挂靠刑罚执行科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分管副监狱长任主任,刑罚执行科科长任副主任,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生活卫生科、教育改造科、狱内侦查科、劳动管理科、干部警务科、组织宣传科、警务督察科、财务装备科、纪检监察室各一名民警任组员。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监狱执法监督员选任和管理的统筹组织领导,监督监狱执法监督员制度的落实,其他需要领导小组负责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监狱执法监督员选任审查、履职考核及保障,贯彻执法监督员机制不力的纠正和督促整改,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三章 选 任
第六条 选任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二)能依据《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狱民警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未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非在职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非在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非在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存在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执法监督员职责的情形。
(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能多渠道地收集并及时反馈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评价建议和信息,促进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不存在其他不宜担任监狱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第七条 执法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一)确定名额。监狱执法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为5至7人。
(二)组织报名。监狱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在互联网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发布执法监督员选任公告,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执法监督员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任职期限等相关事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执法监督员人选。
(三)审查公示。监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和自荐的人选进行审查,报监狱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监狱党委提出拟任执法监督员人选。选任单位应当在互联网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拟任执法监督员人选。公示应包括执法监督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执法监督员选任条件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形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名单。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监狱决定任命,统一制作证件牌,颁发执法监督员聘书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员因辞职、免职等导致人数不足的,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进行补选,补选的任期与本届任期相同。
第四章 履职和管理
第八条 监狱执法监督员监督选任监狱的执法行为。
第九条 执法监督员每届任期二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若任职期内不愿意继续履职或由于工作变动、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执法监督义务的,可以提出辞呈。
第十条 监狱每年组织一至两次执法监督员到监狱视察指导工作,每季度与执法监督员联系一次,听取对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对执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监狱应当将相关办理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员主要职责:
(一)对监狱民警履行职责、公正执法等情况实施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应邀参加监狱组织的有关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狱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不定期在监狱行政区了解监狱窗口单位民警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纪律。
(五)在监狱民警的陪同下深入监区与服刑罪犯谈话,了解民警执法情况。
(六)列席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七)参与监狱及地方举行的社会帮教活动时,向社会宣传监狱狱务公开的内容,解答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
具体履职办法由选任监狱单位制定细则。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监狱了解执法情况。
(二)对监狱执法工作发出监督意见。
(三)了解提出的监督意见落实情况及转递的上访、信访、举报、申诉等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五)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一)执法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和监狱机关的秘密。
(二)执法监督员公开发表涉及监狱工作内容的文章和作品之前,要征得聘任单位的同意。
(三)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间,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监狱做好普法宣传。
(四)配合监狱机关做好群众的法律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不得妨碍监狱正确实施刑罚执行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反监狱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员与监督案件当事人存在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履职的关系时,应当申请回避,对该案件的执法不得发表监督意见。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狱管理。对履职情况好的执法监督员,监狱机关应当向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通报表扬。执法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或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情形的,由做出选任决定的监狱机关免除其执法监督员资格,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监狱执法监督员自动解任,监狱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选任。凡省监狱管理局以前关于监狱执法监督员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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