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平台(组织)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试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年2月24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平台(组织)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试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答:开展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是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及“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为落实省委领导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有关批示要求,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作用,加强部门协作,推进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切实提高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质效,我厅研究制定了该《试行办法》。
二、《试行办法》对“有关平台(组织)”的解释
答:根据《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平台”是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组织”是指调解组织。
三、《试行办法》起草思路特点
答:《试行办法》围绕贯彻落实省委领导批示要求,结合全系统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实际,体现了三个方面的思路特点:
(一)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重视在源头预防行政争议,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强调将调解、和解贯穿化解全过程。
(二)坚持整合资源、协调联动。推动司法行政系统各工作机构及有关平台(组织)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合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坚持结合实际、巩固攻坚提效成果。结合以往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工作实际,对攻坚提效行动中一些做法进行归纳整理,推进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化、常态化。
四、《试行办法》明确的预防行政争议措施
答:一是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培育良好法治环境。二是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调解组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做好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三是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成立行政争议调解组织。四是公证管理工作机构拓展行政执法辅助公证服务,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固定证据,预防行政争议发生。五是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机构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五、《试行办法》明确的化解行政争议措施
答:一是统筹使用调解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行政复议等工作资源,积极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作用。二是行政复议机构要做到受理前先行调解、审理中“三级调解”、复议后诉讼阶段配合化解,实现将调解、和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在行政复议审理中、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后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认定事实依据、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三是行政复议机构、非诉讼纠纷解决中心、调解组织协调对接,共同参与化解行政争议。四是依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作用。五是通过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专家库,为各相关机构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支持。六是通过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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